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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宪法与住房公积金
  • 2024-12-02 09:30
  • 来源: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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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月4日是第十个国家宪法日:今年“宪法宣传周”的活动主题是“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那就让我们大家来学习了解一下与我们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与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后,还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和义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专门的住房保障资金,职工购买住房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组合贷款),享受优惠的低息贷款福利,减轻购房经济负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二十六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023121日,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21日起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在南昌市也可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跟其他缴存职工一样,租房,购房均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时也可以申请低利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住房公积金还可以用于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离休、退休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缴存人可按照我市规定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四条还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因此,住房公积金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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